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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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維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 律師
簡燦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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