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丙○○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6,1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面積3,156.12㎡×原告應有部分1/2=3,156,120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
二、陳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四、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或查詢本案土地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之分割限制。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