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煥采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煥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37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季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