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丙○○
Pen
甲○
指定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C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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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指定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