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399號、第27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1萬元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詳94年度偵字第18399號卷第7頁)附卷可稽。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查,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乙○○應於95年9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協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後,仍未到庭,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佐(詳95年度訴字第458號第183頁、第188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郭瓊徽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