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抗告人即原告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法定代理人丙○○
廈12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乙○○
巷79丁○○甲○○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清償債務,對於本院98年2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收費處查覆仍未據繳納,爰於98年2月18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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