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林婉茹 被告 蔡咏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