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原告因給付融資借款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毓芳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19,000元,茲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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