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黃燈馨 (即 黃楊楢 之承受訴訟人)
黃登科 (即黃楊楢之承受訴訟人) 黃登文 (即黃楊楢之承受訴訟人) 洪斷 (即黃楊楢之承受訴訟人) 黃芳秀 (即黃楊楢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錫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陳怡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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