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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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4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蕭仁正 被告 林嘉新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30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9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蕭仁正以被告林嘉新犯公然侮辱罪提出
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2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759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300號處分書,認聲請人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又聲請人雖於107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
其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迄今亦未能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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