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賴儀儒 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元隆 人樓被告 史贊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與被告簽立之綜合授信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書第十九條,及原告與被告史贊義、黃元隆簽立之保證書第七條,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維公司)於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七日邀同被告黃元隆、史贊義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十五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四十一萬零二百四十元。元維公司雖曾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向經濟部申請債務協商,並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完成借款展期手續,惟嗣仍遲未履約繳納利息。被告元維公司僅攤還五百八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九元,繳付利息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被告元維公司每筆借款金額、欠款餘額均如附表所示)。而被告元維公司於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因存款不足列為拒絕往來戶,且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停止營業,依約已經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黃元隆、史贊義為連帶保證人,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千二百五十六萬七千一百一
十一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函文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頁列印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編號│㈠借款金額(│餘欠金額(計│利息(期間及利率│違約金│││新臺幣)│算利息及違約│)││││㈡借款起迄日│金之本金金額││││││,新臺幣)│││├──┼──────┼──────┼────────┼────────┤│一│㈠1,200,000│770,934元│自民國105年3月30│自105年4月30日起│││元││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0月29日│││㈡101年5月31││按年息2%計算│止,按左列利率百│││日至110年8月│││分之十,自105年│││31日│││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㈠195,000元│195,000元│同上│同上│││㈡101年6月14││││││日至110年8月││││││31日││││├──┼──────┼──────┼────────┼────────┤│三│㈠3,600,000│2,312,775元│同上│同上│││元││││││㈡101年5月31││││││日至110年8月││││││31日││││├──┼──────┼──────┼────────┼────────┤│四│㈠585,000元│585,000元│同上│同上│││㈡101年6月14││││││日至110年8月││││││31日││││├──┼──────┼──────┼────────┼────────┤│五│㈠1,035,000│497,649元│同上│同上│││元││││││㈡102年2月19││││││日至110年8月││││││31日││││├──┼──────┼──────┼────────┼────────┤│六│㈠285,000元│285,000元│同上│同上│││㈡102年5月6││││││日至110年8月││││││31日││││├──┼──────┼──────┼────────┼────────┤│七│㈠2,415,000│1,161,175元│同上│同上│││元││││││㈡102年2月19││││││日至110年8月││││││31日││││├──┼──────┼──────┼────────┼────────┤│八│㈠665,000元│665,000元│同上│同上│││㈡102年5月6││││││日至110年8月││││││31日││││├──┼──────┼──────┼────────┼────────┤│九│㈠579,600元│579,600元│同上│同上│││㈡101年12月1││││││2日至110年8││││││月31日││││├──┼──────┼──────┼────────┼────────┤│十│㈠3,291,750│1,371,484元│同上│同上│││元││││││㈡102年2月19││││││日至110年8月││││││31日││││├──┼──────┼──────┼────────┼────────┤│十一│㈠775,653元│588,923元│同上│同上│││㈡102年3月28││││││日至110年8月││││││31日││││├──┼──────┼──────┼────────┼────────┤│十二│㈠913,238元│684,572元│同上│同上│││㈡102年4月2││││││日至110年8月││││││31日││││├──┼──────┼──────┼────────┼────────┤│十三│㈠1,352,400│1,352,400元│同上│同上│││元││││││㈡101年12月1││││││2日至110年8││││││月31日││││├──┼──────┼──────┼────────┼────────┤│十四│㈠720,597元│720,597元│同上│同上│││㈡102年3月28││││││日至110年8月││││││31日││││├──┼──────┼──────┼────────┼────────┤│十五│㈠797,002元│797,002元│同上│同上│││㈡102年4月2││││││日至110年8月││││││31日││││├──┼──────┼──────┼────────┴────────┤│合計│18,410,240元│12,567,111元│(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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