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9號原告 羅順定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