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7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9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20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6年8月27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受刑人蔡東龍定應執
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5月2日│103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103年度偵字第7300號等│103年度偵字第7300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612號│104年度執字第113號│104年度執字第114號││├───────────┴───────────┴───────────┤││編號1至10、14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自不詳日期起至103年3│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32號│103年度偵字第10509號│103年度偵字第10509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度審訴字第5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99號│103年度執字第5716號│103年度執字第5716號││├───────────┴───────────┴───────────┤││編號1至10、14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5日│102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50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8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士林地檢)│書附表誤載為士林地檢)│書附表誤載為士林地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103年度士簡字第77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2月5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103年度士簡字第77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2日│104年1月13日│104年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716號│104年度執字第572號│104年度執字第922號││├───────────┴───────────┴───────────┤││編號1至10、14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1日│103年3月27日│103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24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等│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51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7日│104年3月26日│104年3月26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51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20日│104年4月24日(聲請書│104年4月24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5月12│附表誤載為104年5月12│││││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33號│104年度執字第1351號│104年度執字第1351號││├───────────┼───────────┴───────────┤││編號1至10、14業經臺灣│編號11至13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0日│103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103年度偵字第7300號等││││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6日│103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7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判決├────┼───────────┼───────────┼───────────┤││判決│104年4月24日(聲請書│103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51號│104年度執字第114號│││├───────────┼───────────┼───────────┤││編號11至13業經臺灣基隆│編號1至10、14業經臺灣││││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為有期徒刑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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