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 陳俊霖 被告 劉和宗
楊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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