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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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銳隆光電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歐陽坤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秋峰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慧雯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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