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8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季燁 (原名 劉范威
選任辯護人 李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尚宏 (原名 余友辰 )選任辯護人 黃文祥 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商桓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彭冠熹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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