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 黃秋 談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股票(號碼:086NX00000000)一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未先為止付之通知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前經本院於105年3月14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6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