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室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楊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玖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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