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杜冠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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