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87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