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67號原告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法定代理人為甲○○,然原告公司業經民國97年5月14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53596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伊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甲○○,原告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