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457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琳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98年3月26日出境,並已於100年5月3日遷出戶籍址,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記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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