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王秀鶴
張介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秀鶴於民國95年2月14日邀債務人張介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整,約定自95年2月14日起至110年2月1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0年2月13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張介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