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方 鍾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767元│97年7月11日起至│百分之6.88│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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