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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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7號抗告人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有關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