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7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94年度簡字第34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930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為,係連續犯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罪,而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1只均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雖敘及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為本件犯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然於主文欄「乙○○」與「以加害…」之文字間漏載「連續」2字,據上論斷欄亦漏引刑法第56條規定,應予更正。
(二)原審判決附表所載接受訊息時間及恐嚇內容略有疏誤,經更正後列於本件判決之末。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對於其發送該6則簡訊之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判中結證明確。其中證人甲○○證稱:「((92年8月18日的簡訊內容)當時是否有因何事爭吵?)他打電話給我我不理他,他就發這通簡訊給我。」、「(簡訊內容有提到『辦喪事會是四個人一起』你認為是何意思?)是指我和三個小孩,三個小孩都是我撫養的。」、「((提示92年8月18日之簡訊)當時你小孩在何處?)在我父母親處。」、「(當時你接到該簡訊時是否會害怕?)會,他很容易就可以去找我小孩,我父母也不會拒絕,我上班的地點是公共場所,他也可以隨時找的到我。」、「(你當時收到第二通簡訊時是否會害怕?)會,我怕他會威脅小孩。」、「(當時小孩在何處?)在我父母親處。」、「((提示93年9月1日之簡訊內容),當時是否已離婚?)是。」、「(當時小孩是否你在撫養?)是。」、「(被告當時為何發這通簡訊?)被告於8月31日晚上10點多還要來看小孩,我覺得太晚,小孩第二天還要上學,所以我沒有讓被告看小孩,第二天他就發這通簡訊。」、「(平常你會讓被告探視小孩?)不只拒絕一次,有時他要求的時間我沒辦法配合。」、「(對於這通簡訊的內容你會害怕嗎?)會,如果我怎麼樣,最傷心的是我父母親,而且我有事,我的小孩由誰撫養。」、「(93年9月12日5時2分收到簡訊的原因?)他打電話、傳簡訊給我我不理他,所以她才傳這通簡訊。」、「(他為何提到派出所的事?)因我在派出所上班。」、「(93年9月12日上午11時27分這通簡訊被告為何傳給你?)因被告前1天晚上有傳1通簡訊給別人,結果誤傳給我。」、「(收到這通簡訊是否會害怕?)會,派出所是公共場所,如果他潑我硫酸我該怎麼辦,如果我被潑硫酸,我小孩、父母怎麼辦。」、「(被告傳93年9月25日的簡訊原因為何?)傳這通簡訊前有傳另1通簡訊給我說今天想帶小孩出去,我說今天不可以明天可以。」、「(當時為何說不可以?)當天我要到下午6點才下班回家,我想我可以先回家看小孩,隔天在讓他看小孩,因為我有時上班時間在晚上,跟小孩見面的時間也很少。」、「(當時收到這通簡訊時你會害怕?)會,我如果有事我的家人怎麼辦。」等語。由被告傳送該等簡訊之內容及時空背景綜合觀之,其所提及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當足以令接收簡訊之人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對此又不能諉為不知,猶決意為之,其有恐嚇之行為及犯意甚明,且此等行為並非被告用以解決問題之正當途徑,被告亦無從遽以解免罪責。
(四)又被告與證人甲○○係於92年11月間離婚,附表編號1、
2所示簡訊乃被告於2人離婚前所發送,並非均於離婚後所發送,就此亦應更正。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謂:伊並無恐嚇之意,是因甲○○不讓伊與小孩見面,且沒有善待小孩,伊一時情緒激動才會傳該等簡訊,伊當時也不想活云云,為無理由,已如前述,其上訴自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調閱其請求證人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案卷以及證人甲○○所涉二件傷害案件之案卷,另聲請傳喚證人 尤漢銘 以證明其當時受到很大的精神及經濟壓力才會發送該等簡訊,經核該等事證與本案並無直接關連性,尚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至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主文欄未記載連續犯之旨,固有所據,然此業已更正如前,是其上訴亦併予駁回。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衝動致罹刑典,事後已表示後悔而不會再犯之意,且其與證人甲○○業已離婚,2個女兒現由其撫養中,雖證人甲○○於本院審判中雖示不欲原諒被告之意,然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規定,諭知在其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編號│接受訊息時間│恐嚇內容│├──┼───────┼──────────────────────────┤│1│92年8月18日│要撤銷告訴也不是因後悔…但是也是你辦喪事的時候,會是│││下午3時2分│四個一起,你自己考慮清楚│├──┼───────┼──────────────────────────┤│2│92年8月19日│… 王八蛋 !你不要逼我找徵信社讓你上地方電台,再帶著孩│││上午11時53分│子死,讓你們家辦喪事│├──┼───────┼──────────────────────────┤│3│93年9月1日│…當我想到你對我的行為我真的很想拿桶鹽酸去潑你們,讓│││上午9時18分│我們同歸於盡…│├──┼───────┼──────────────────────────┤│4│93年9月12日│…最好你現在派出所我會帶桶鹽酸給你你也不用跟我談了…│││上午5時2分│你對我的迫害大家一起了斷│├──┼───────┼──────────────────────────┤│5│93年9月12日│…萬一我受不了你的刺激衝動起來拿桶流酸潑你,你也只好│││上午11時27分│認了…│├──┼───────┼──────────────────────────┤│6│93年9月25日│…就算我威脅你也好,你這種態度我遲早去潑流酸…│││下午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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