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誌鋒

關係人 王耀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清財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繼承人林清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0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址: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清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林清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

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

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

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清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清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並未遵期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公告與信用卡債權計算說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4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林清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附卷足憑。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二)又本院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若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定較能積極配合相關法律程序進行,且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函覆關係人王耀星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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