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85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0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