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9歲
乙○○男63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理由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因互為毆打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對甲○;甲○對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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