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甲○○
乙○○被告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