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後瑋 被告 古于忻
邱嘉宜 吳澤鑫 朱益輝 李宛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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