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73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國民選任辯護人 王聖舜 律師
陳峰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蔡宜蓁 律師陳峰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金訴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第七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甲○○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丙○○係股票上市公司 品佳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佳公司),轉投資設於香港之品佳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品佳電子公司)副董事長;上訴人即被告甲○○則係丙○○之兄。被告丙○○明知品佳公司為發行股票公司,若基於職業關係獲悉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竟因於不詳時間因職業關係獲悉品佳公司擬與另一股票上市公司 世平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平公司),共同透過股份轉換方式,設立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聯大公司)之重大影響品佳公司、世平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乃與被告甲○○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提供購買股票所需資金,並指示被告甲○○,在前開重大消息將由品佳公司與世平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十六時,聯合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前,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由被告甲○○以電話下單之方式,透過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公司)營業員 潘正修 ,使用被告丙○○設於太平洋證券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品佳公司股票每股新台幣(下同)十六點六五元至十七點四元不等之價格、世平公司股票每股二十點五五元至二十一點五五元不等之價格,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下單,連續大量買入如附表所示之品佳公司股票八十一萬七千股(總價一千三百八十二萬一千三百五十元)、世平公司股票八十八萬四千股(總價一千八百六十四萬九千七百元)。因認被告丙○○、甲○○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甲○○之部分供述、證人潘正修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甲○○向營業員潘正修下單之錄音帶及譯文(時間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品佳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世平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品佳公司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函、品佳公司組織圖及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資料、品佳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太平洋證券公司客戶徵信資料表暨代理委託買賣證券等授權書、投資人買賣品佳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被告等買入品佳公司、世平公司股票明細及交易查詢明細表及被告丙○○購買股票之資金流向等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丙○○、被告甲○○固均坦承曾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由被告丙○○指示被告甲○○在被告丙○○所開設之太平洋證券帳戶,大量買進品佳及世平公司股票,惟皆堅詞否認係內線交易。被告丙○○辯稱:九十三年度我將香港品佳股權全部賣掉,所得資金拿回台灣另行買進品佳公司股票,想要長期持有,所以從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陸續買進;我個人資金來源分別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九十四年一月與三月匯入我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另外在九十四年一、二月份,我以事先買入的品佳股票向台新銀行建北分行質借三千三百萬元,同年三月份撥入,同時買進品佳、世平、奇普士的股票,之後因為我是要長期持有品佳,所以我將世平、奇普士股票賣掉轉換為品佳;我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司通知開會時才知合併訊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一五四頁反面)。被告甲○○辯稱:因為被告丙○○對於IC零組件有信心,但品佳成交量非常小,短時間要把量買足,會造成股價高漲,所以會選擇IC通路股龍頭世平;…被告丙○○持有台北品佳的股票是為了長期持有、參與配股、配息,至今仍未賣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九七頁反面、一五四頁反面)。
五、程序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潘正修於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再對照原審就證人潘正修與被告甲○○通訊監聽譯文製作之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九四至一0七頁),與調查局所製作之電話譯文(見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一一四至一二三頁),調查局製作之電話譯文:「如果二十一點零七除以十六點八九,差不多一點二四七嘛(應係在計算合併後換股的比例)」等語(見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一二二頁),有調查員自行加入之猜測,並以括弧之形式呈現於譯文中之情況,且該文字為攸關本案成立與否之重要關鍵。而調查員曾於製作調查筆錄過程中,有提供上開下單的錄音譯文予證人潘正修辨認,且並未告知證人潘正修,譯文中曾自行加註文字,致證人潘正修於調查局陳述:(問:為何甲○○要向你提及(台北)品佳與世平公司之股價比值之目的為何?)因為甲○○曾經向我表示(台北)品佳與世平公司要合併,所以在買進這二家公司股票時,要換算這二家公司股價的比例,據以核算如何買進這二家公司股票的張數及金額。(問:如你前述,甲○○是何時向你提及(台北)品佳與世平這二家公司要合併的訊息?)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了,不過依照下單的錄音記錄的時間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以甲○○應該是在三月二十五日之前就已經向我透露(台北)品佳與世平這二家公司要合併的訊息等語(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九三頁反面、九四頁)。據上,足徵證人潘正修之上開陳述,不無誘導訊問之虞,是本院認證人潘正修於調查局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所稱「得為證據」,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之程序,已給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第以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有行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為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被告於審判中仍非不得請求詰問,使該偵查中之陳述成為完足調查之證據,亦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或不爭執其陳述,由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得僅以宣讀該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或告以要旨之方式,踐行其證據調查程序(參最高法院九十六台上字第六六八二號判決)。本件證人潘正修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經本院勘驗製作筆錄之光碟,認製作過程並無不當,有勘驗筆錄乙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七0至七三頁)。是被告丙○○等以證人潘正修之偵查筆錄,係依據前述不具證據能力之調查局筆錄訊問,且未給予被告丙○○等詰問之機會,自不具證據能力云云,難認可採。至該次筆錄中就證人潘正修於調查局之陳述所為之調查,是否可採,係屬證明力之問題,容後說明。
㈢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公訴人、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表示沒有意見,均認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六、經查:㈠被告丙○○於調查時稱:伊八十年間自行創業在香港成立晉
潤發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為Niceyoung公司),八十九年間晉潤公司與當時品佳公司香港子公司友源電子有限公司合併,並改名為品佳電子有限公司,由伊擔任該公司第一任總經理,董事長則由台灣品佳公司董事長乙○○兼任;九十一年間乙○○派品佳公司副董事長 白宗仁 至香港品佳電子有限公司接任董事長迄今,伊則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卸任總經理轉任副董事長,專責公司後段的人事、倉儲、資訊管理及財務會計等業務迄今。伊曾擔任品佳公司監察人,起始日期伊已忘記,任期是到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九十四年一月到六月這段期間,伊沒有在台灣品佳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伊只有在香港品佳公司擔任董事等語(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五七頁),核與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證人白宗仁於調查中陳述相符(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一九、一六九頁)。
㈡被告丙○○於偵查及原審中稱:九十三年度我將香港品佳股
權全部賣掉,所得資金大約一億多元,其中有一部份款項去上海買房子,其餘拿回台灣另行買進台灣品佳公司股票,想要長期持有,所以從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陸續買進。我個人資金來源分別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九十四年一月與三月匯入我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另外,在九十四年一、二月份,我以事先買入的品佳股票向台新銀行建北分行質借三千三百萬元,同年三月份撥入,同時買進品佳、世平、奇普仕的股票,之後因為我是要長期持有品佳,所以我將世平、奇普仕股票賣掉轉換為品佳等語(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八一、一八二頁,原審卷第三八頁),核與調查局所製作之資金流程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九五000000九七號函暨所附被告丙○○於該行辦理貸款申請填寫文件、還款紀錄、質借股票名稱及數量、撥款帳戶及帳戶支出明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保結他字第0九七00四三八九三號函暨所附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等資料相符(見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一一三頁,偵字第一九四一號卷第二四至四八頁,本院卷㈡第二至四頁)。
㈢被告丙○○於上揭資金到位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份起至九
十四年四月初止,分三波買進品佳等股票。第一波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七日止陸續買進品佳、世平與奇普仕三家股票,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止將世平、奇普仕股票賣出,同時買進品佳股票。上開購進之品佳股票,迄今未曾賣出。第二波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分別買進品佳公司股票,長期持有,迄今未曾賣出。第三波在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陸續買進品佳、世平公司股票,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將世平公司股票賣出,同時買進品佳股票。上開購進之品佳股票,迄今未曾賣出。此有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保結他字第0九七00四三八九三號函暨所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及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信用交易)各一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二至四頁)。
㈣品佳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間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間與世
平公司為合併案之前期溝通、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品佳公司與世平公司雙方成立控股專案作業小組、…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雙方討論換股比例之評價機制並簽定保密協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確定換股比例及相關條件、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雙方各自告知重要員工…等情,有品佳公司出具之決策過程表在卷可佐(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七二至一七六頁)。
㈤證人即台灣品佳董事長乙○○於偵查中證稱:丙○○有參加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召集主要幹部宣布本案的會議,我並不清楚他有無可能在三月二十六日之前就知道這個訊息,至少我本人並沒有個別告訴過他。…台灣品佳平常都是白宗仁和丙○○聯絡,白宗仁是台灣品佳副董事長兼香港品佳之董事長等語(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二0頁,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一四三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丙○○無參與台灣品佳公司財務、業務經營管理決策。事實上反而是台灣品佳管香港品佳。被告丙○○並無參與合併過程,合併過程中有簽保密協定,被告丙○○沒有簽該協定。當初協商確定換股比例是由我與白宗仁參與,被告丙○○沒有參與。…在三月二十六日會議中也沒有告訴他們二公司的合併比例,合併比例大約是在三月二十六日之前二、三天雙方才有共識,但是我們公司就合併比例這件事只有我和白宗仁知道,至於合併比例一比一點一八是在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才確定。…九十三年十月至九十四年一月是屬於品佳、世平合併溝通過程,品佳是我跟白宗仁處理,世平是 黃偉祥 、張蓉崗負責。…九十四年二月中有些人要參與實地查核就知道二公司要合併,但不知道換股比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一五五至一五八頁反面)。
㈥證人即香港品佳董事長白宗仁於調查時陳述:我在九十三年
底與世平公司商討合併案後,沒有將此訊息告知丙○○。就我所知,他應該是在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品佳公司召開集團會議時,由董事長乙○○告知處長以上相關幹部時,丙○○才知道品佳公司將與世平公司合併的這個訊息等語(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七0頁);其於偵查中亦證稱: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召開集團會議,所以公司重要幹部都要參加,不只是丙○○有回來,東南亞的幹部也有回來參加。合併前的相關程序,丙○○無參與。…我沒有透露任何合併案的訊息給丙○○等語(見偵字第一九四一號卷第六一、六二頁,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一四五頁)。
㈦證人潘正修於偵查中證稱:(問:因為兩家公司要在這個禮
拜宣布合併的消息,所以要在二十五號之前買完,因為二十五號是禮拜五,合併是在二十七號發佈的,所以要趕在二十五號之前買完?)沒有聽他講過合併的事情。(問:那為什麼要趕在三月二十五號?)他就跟我說,就這個禮拜完成,不要拖,我也沒有再問他為什麼,有時候我們也不方便問太多。我們那時候說進度不要押到最後一天,意思是說平均盡量在每一天。(問:那甲○○是有跟你提到說表示說品佳與世平公司要合併,所以在買進這兩家公司股票時,要換算這兩家公司股價的比例就對了?)對,他有跟我提到,就是在這個中途。他沒有告訴我消息怎麼來,我記得好像十六號到二十幾號中間就開始做買進動作,剛開始他沒有提到,他只是說這兩支平均的買,原因就是因為市場上的量沒有這麼大,如果只買一支的話,那會越買越高,這樣會虧到股價,買到高點,所以我才會十張十張的慢慢掛在那邊等,後來好像到二十幾號的時候,這是看電話錄音紀錄,他有提到一個比例,那時候他就告訴我說這樣算起來可能會有一支相對比較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七一頁反面至七二頁反面);其於原審證稱:(問: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初到九十四年四月初這段期間,甲○○是否有下單購買世平、奇普仕及品佳股票?)我記憶中至少有三次,都是買上述三種股票,後來就是買世平及品佳兩種股票,每次間隔都是幾個月。他跟我提過是想長期持有,配股配息比較好。他的意思是想要長期持有品佳的股票,但是成交量比較小,單一個股會越買越高價,所以他就以同樣性質的公司,像是世平、奇普仕、品佳,平均購買,之後再把奇普仕、世平賣出,轉換成品佳,就長期持有品佳來配股配息。他換成品佳之後,就一直長期持有,沒有賣出。勘驗筆錄第十二頁(即原審卷第一0五頁)的十三、十四行所謂的一點二二八,是當時世平的價格二十一點五元除以品佳的價格十七點五元,所得的商數。我記得我在偵查中並沒有提過該數目是合併的事情,且該數目與合併比例也不對,這只是兩支股票的市價相除結果,我在調查局接受訊問時,調查員有提供一段我和甲○○下單的通聯譯文,當時譯文寫到一點二二八時,有一個括弧,括弧裡面就記載合併或換股,當時調查員問我這個比例是什麼意思,我當時沒有印象,我不肯定,調查員又問我如果不是換股比例又是什麼呢,所以我就回答如果照錄音譯文上面的記載應該就是換股比例,事後我才想到那個應該是當時世平與品佳市價相除的結果。我不記得甲○○有向我表示係因品佳、世平要合併,他才要買這二檔股票。在調查局我說甲○○在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前就向我透露合併訊息,應該是當時在調查員提示譯文中有一個數字比率,我認為大概是兩家公司合併後的換股比例,所以我才會根據錄音記錄,表示甲○○是在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前向我透露合併訊息。…還有一個數字就是當時甲○○手上兩家公司持股的平均成本相除比例,也是一點多,我現在不記得詳細數字,就是用這二個比率數字去比較股價,看當時哪一支股票的價格較甲○○手上股票的平均成本低,就可以多買,例如世平今天漲一塊,品佳跌五毛,隔日盤中世平跌一毛,品佳漲一毛,仍然是品佳比較便宜,不是以今日盤面看到的市價數字來做是否划算的判別標準,而是以甲○○手中持股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六0至一六
三、一六五頁)。㈧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被告甲○○與證人潘正修電
話下單譯文,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九四至一0七頁)。
㈨品佳公司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擬與世平公司共同
透過股份轉換方式設立大聯大公司,此有品佳公司當時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一紙可稽(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一六二頁)。
㈩品佳公司及世平公司股票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
一日價量走勢圖(見偵字第七九三七號卷第三九頁反面、四0頁反面)、品佳公司及世平公司自九十二年度至九十六年度之每股稅前盈餘及稅後盈餘(見本院卷㈡第一六、二一頁)。
本案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日台證密字第0九四0四00二二二號函辦理,金管會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金管檢七字第0九四0一六二二一四號函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有該函在卷可佐(見他字第六三八九號卷第二至五頁)。
綜上,被告丙○○雖為香港品佳公司之副董事長,然參酌證
人乙○○、白宗仁等參與品佳公司與世平公司合併案協商代表之證詞,被告丙○○並無參與該合併案或有參與代表告知伊商談合併案之情事。再由被告甲○○與證人潘正修下單錄音譯文觀之,兩人交談均未提及合併或併購等字眼。雖證人潘正修於偵查中曾述及:(問:那他為什麼要買這些股票?像你在北機組說的,是因為他有提到說兩家公司要合併,所以他才要這麼做?)嗯…,之前他有提過說品佳的配股配息就值得長期持有,所以他願意買進。(問:那我現在指的是合併的部分?)合併的部分有提到。(問:就是在下單前?)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七0頁反面),然此部分之證詞,難謂非受到前不具證據能力之調查局筆錄之影響,是本院認此部分之證詞,難認採信。況證人潘正修於原審亦就伊於調查中,誤將「一點二二八」的數字解釋為換股比例部分,為詳盡說明,且「一點二二八」的比值,與實際的換股比例「一比一點一八」亦有不符,此有品佳公司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一紙可參,反倒是該數字與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告丙○○與證人潘正修對話譯文中,品佳公司與世平公司之盤中價格比值相符,是證人潘正修於原審中就被告丙○○等為有利之陳述,尚難謂有不得採信之情。又品佳公司之每股稅前盈餘,自九十三年度均呈上漲趨勢,且被告丙○○又於香港品佳公司擔任要職,對該產業及自身公司之脈動自有一定之認識,是被告丙○○及甲○○均以被告丙○○對品佳公司有信心,故欲長期持有品佳股票等語置辯,與常理尚無相違。另佐以被告丙○○於品佳公司之重大訊息發佈後,板橋地檢署偵辦前,仍持續買進品佳公司股票,並將品佳公司股票設質轉出,做其他投資,有上揭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可憑,亦堪認定此乃被告丙○○本身投資之習慣,足徵被告丙○○曾於第三波以品佳公司股票設質之資金,買入世平及品佳之股票,亦難認與其平日投資習慣不符。從而,依現存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得到被告丙○○、甲○○有罪之確定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本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是被告二人被訴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
七、原審失察,遽認被告丙○○、甲○○有罪,顯有未當。被告丙○○、甲○○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另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股票名→│品佳公司││世平公司│├────┼─────┬───┬──────┼┼─────┬───┬──────┤│交易日期│買入股數│單價│價金││買入股數│單價│價金│├────┼─────┼───┼──────┼┼─────┼───┼──────┤│94.3.16│20,000│16.85│337,000││││││├─────┼───┼──────┤├─────┼───┼──────┤││16,000│16.90│270,400││││││├─────┼───┼──────┤├─────┼───┼──────┤││15,000│16.85│252,750││││││├─────┼───┼──────┤├─────┼───┼──────┤││15,000│16.85│252,750││││││├─────┼───┼──────┤├─────┼───┼──────┤││7,000│16.85│117,950││││││├─────┼───┼──────┤├─────┼───┼──────┤││16,000│16.90│270,400││││││├─────┼───┼──────┤├─────┼───┼──────┤││13,000│16.90│219,700││││││├─────┼───┼──────┤├─────┼───┼──────┤││18,000│16.90│304,200│││││├────┼─────┼───┼──────┼┼─────┼───┼──────┤│小計│120,000││2,025,150│││││├────┼─────┼───┼──────┼┼─────┼───┼──────┤│94.3.17│2,000│16.70│33,400││15,000│21.15│317,250││├─────┼───┼──────┤├─────┼───┼──────┤││10,000│16.90│169,000││15,000│21.40│321,000││├─────┼───┼──────┤├─────┼───┼──────┤││3,000│16.75│50,250││15,000│21.20│318,000││├─────┼───┼──────┤├─────┼───┼──────┤││13,000│16.85│219,050││15,000│21.20│318,000││├─────┼───┼──────┤├─────┼───┼──────┤││20,000│16.90│338,000││15,000│21.15│317,250││├─────┼───┼──────┤├─────┼───┼──────┤││15,000│16.90│253,500││15,000│21.35│320,250││├─────┼───┼──────┤├─────┼───┼──────┤││15,000│16.90│253,500││15,000│21.30│319,500││├─────┼───┼──────┤├─────┼───┼──────┤││15,000│16.90│253,500││15,000│21.35│320,250││├─────┼───┼──────┤├─────┼───┼──────┤││15,000│16.90│253,500││15,000│21.40│321,000││├─────┼───┼──────┤├─────┼───┼──────┤││10,000│16.90│169,000││15,000│21.40│321,000││├─────┼───┼──────┤├─────┼───┼──────┤││││││15,000│21.35│320,250││├─────┼───┼──────┤├─────┼───┼──────┤││││││25,000│21.40│535,000││├─────┼───┼──────┤├─────┼───┼──────┤││││││15,000│21.35│320,250││├─────┼───┼──────┤├─────┼───┼──────┤││││││25,000│21.25│531,250││├─────┼───┼──────┤├─────┼───┼──────┤││││││15,000│21.20│318,000││├─────┼───┼──────┤├─────┼───┼──────┤││││││15,000│21.20│318,000│├────┼─────┼───┼──────┼┼─────┼───┼──────┤│小計│118,000││1,992,700││260,000││5,536,250│├────┼─────┼───┼──────┼┼─────┼───┼──────┤│94.3.18│15,000│16.95│254,250││20,000│21.20│424,000││├─────┼───┼──────┤├─────┼───┼──────┤││7,000│16.90│118,300││15,000│21.15│317,250││├─────┼───┼──────┤├─────┼───┼──────┤││8,000│16.80│134,400││15,000│21.10│316,500││├─────┼───┼──────┤├─────┼───┼──────┤││15,000│16.95│254,250││15,000│21.05│315,750││├─────┼───┼──────┤├─────┼───┼──────┤││15,000│16.95│254,250││20,000│21.20│424,000││├─────┼───┼──────┤├─────┼───┼──────┤││25,000│17.00│425,000││15,000│21.15│317,250││├─────┼───┼──────┤├─────┼───┼──────┤││20,000│17.00│340,000││25,000│21.25│531,250││├─────┼───┼──────┤├─────┼───┼──────┤││25,000│17.05│426,250││20,000│21.30│426,000││├─────┼───┼──────┤├─────┼───┼──────┤││15,000│17.00│255,000││20,000│21.25│425,000││├─────┼───┼──────┤├─────┼───┼──────┤││15,000│17.05│255,750││25,000│21.35│533,750││├─────┼───┼──────┤├─────┼───┼──────┤││15,000│17.00│255,000││15,000│21.35│320,250││├─────┼───┼──────┤├─────┼───┼──────┤││││││15,000│21.30│319,500││├─────┼───┼──────┤├─────┼───┼──────┤││││││15,000│21.25│318,750││├─────┼───┼──────┤├─────┼───┼──────┤││││││15,000│21.20│318,000││├─────┼───┼──────┤├─────┼───┼──────┤││││││15,000│21.15│317,250││├─────┼───┼──────┤├─────┼───┼──────┤││││││15,000│21.10│316,500││├─────┼───┼──────┤├─────┼───┼──────┤││││││15,000│21.05│315,750││├─────┼───┼──────┤├─────┼───┼──────┤││││││15,000│21.00│315,000││├─────┼───┼──────┤├─────┼───┼──────┤││││││10,000│20.95│209,500││├─────┼───┼──────┤├─────┼───┼──────┤││││││8,000│21.05│168,400││├─────┼───┼──────┤├─────┼───┼──────┤││││││2,000│21.00│42,000│├────┼─────┼───┼──────┼┼─────┼───┼──────┤│小計│175,000││2,972,450││330,000││6,991,650│├────┼─────┼───┼──────┼┼─────┼───┼──────┤│94.3.21│9,000│16.85│151,650││10,000│20.85│208,500││├─────┼───┼──────┤├─────┼───┼──────┤││10,000│16.90│169,000││10,000│20.95│209,500││├─────┼───┼──────┤├─────┼───┼──────┤││5,000│16.90│84,500││5,000│20.70│103,500││├─────┼───┼──────┤├─────┼───┼──────┤││15,000│16.95│254,250││10,000│20.65│206,500││├─────┼───┼──────┤├─────┼───┼──────┤││15,000│17.00│255,000││10,000│20.70│207,000││├─────┼───┼──────┤├─────┼───┼──────┤││15,000│17.05│255,750││10,000│20.70│207,000││├─────┼───┼──────┤├─────┼───┼──────┤││5,000│16.95│84,750││10,000│20.75│207,500││├─────┼───┼──────┤├─────┼───┼──────┤││5,000│16.95│84,750││5,000│20.60│103,000││├─────┼───┼──────┤├─────┼───┼──────┤││5,000│17.00│85,000││5,000│20.60│103,000│├────┼─────┼───┼──────┼┼─────┼───┼──────┤│小計│84,000││1,424,650││75,000││1,555,500│├────┼─────┼───┼──────┼┼─────┼───┼──────┤│94.3.22│5,000│16.90│84,500││10,000│20.75│207,500││├─────┼───┼──────┤├─────┼───┼──────┤││5,000│16.90│84,500││10,000│20.70│207,000││├─────┼───┼──────┤├─────┼───┼──────┤││5,000│16.95│84,750││10,000│20.60│206,000││├─────┼───┼──────┤├─────┼───┼──────┤││5,000│16.90│84,500││10,000│20.65│206,500││├─────┼───┼──────┤├─────┼───┼──────┤││10,000│16.95│169,500││10,000│20.70│207,000││├─────┼───┼──────┤├─────┼───┼──────┤││10,000│16.80│168,000││5,000│20.65│103,250││├─────┼───┼──────┤├─────┼───┼──────┤││10,000│17.00│170,000││5,000│20.65│103,250││├─────┼───┼──────┤├─────┼───┼──────┤││10,000│17.00│170,000││5,000│20.70│103,500││├─────┼───┼──────┤├─────┼───┼──────┤││5,000│16.95│84,750││││││├─────┼───┼──────┤├─────┼───┼──────┤││5,000│16.95│84,750││││││├─────┼───┼──────┤├─────┼───┼──────┤││5,000│16.90│84,500││││││├─────┼───┼──────┤├─────┼───┼──────┤││5,000│17.00│85,000││││││├─────┼───┼──────┤├─────┼───┼──────┤││5,000│17.00│85,000││││││├─────┼───┼──────┤├─────┼───┼──────┤││5,000│17.00│85,000││││││├─────┼───┼──────┤├─────┼───┼──────┤││3,000│16.95│50,850││││││├─────┼───┼──────┤├─────┼───┼──────┤││5,000│16.75│83,750││││││├─────┼───┼──────┤├─────┼───┼──────┤││5,000│16.75│83,750││││││├─────┼───┼──────┤├─────┼───┼──────┤││5,000│16.80│84,000││││││├─────┼───┼──────┤├─────┼───┼──────┤││5,000│16.75│83,750││││││├─────┼───┼──────┤├─────┼───┼──────┤││5,000│16.80│84,000││││││├─────┼───┼──────┤├─────┼───┼──────┤││5,000│16.80│84,000││││││├─────┼───┼──────┤├─────┼───┼──────┤││5,000│16.80│84,000││││││├─────┼───┼──────┤├─────┼───┼──────┤││5,000│16.80│84,000││││││├─────┼───┼──────┤├─────┼───┼──────┤││1,000│16.75│16,750││││││├─────┼───┼──────┤├─────┼───┼──────┤││4,000│16.70│66,800││││││├─────┼───┼──────┤├─────┼───┼──────┤││5,000│16.70│83,500││││││├─────┼───┼──────┤├─────┼───┼──────┤││5,000│16.75│83,750││││││├─────┼───┼──────┤├─────┼───┼──────┤││5,000│16.70│83,500│││││├────┼─────┼───┼──────┼┼─────┼───┼──────┤│小計│153,000││2,581,150││65,000││1,344,000│├────┼─────┼───┼──────┼┼─────┼───┼──────┤│94.3.23│5,000│16.80│84,000││5,000│20.70│103,500││├─────┼───┼──────┤├─────┼───┼──────┤││6,000│16.80│100,800││2,000│20.75│41,500││├─────┼───┼──────┤├─────┼───┼──────┤││12,000│16.85│202,200││3,000│20.70│62,100││├─────┼───┼──────┤├─────┼───┼──────┤││5,000│16.70│83,500││15,000│20.70│310,500││├─────┼───┼──────┤├─────┼───┼──────┤││4,000│16.65│66,600││15,000│20.70│310,500││├─────┼───┼──────┤├─────┼───┼──────┤││10,000│16.70│167,000││15,000│20.75│311,250││├─────┼───┼──────┤├─────┼───┼──────┤││5,000│16.75│83,750││10,000│20.75│207,500││├─────┼───┼──────┤├─────┼───┼──────┤││5,000│16.70│83,500││15,000│20.70│310,500││├─────┼───┼──────┤├─────┼───┼──────┤││5,000│16.75│83,750││4,000│20.55│82,200││├─────┼───┼──────┤├─────┼───┼──────┤││5,000│16.70│83,500││5,000│20.55│102,750││├─────┼───┼──────┤├─────┼───┼──────┤││5,000│16.75│83,750││5,000│20.75│103,750││├─────┼───┼──────┤├─────┼───┼──────┤││10,000│16.75│167,500││5,000│20.70│103,500││├─────┼───┼──────┤├─────┼───┼──────┤││10,000│16.80│168,000││10,000│20.70│207,000││├─────┼───┼──────┤├─────┼───┼──────┤││5,000│16.75│83,750││││││├─────┼───┼──────┤├─────┼───┼──────┤││5,000│16.80│84,000││││││├─────┼───┼──────┤├─────┼───┼──────┤││2,000│16.70│33,400││││││├─────┼───┼──────┤├─────┼───┼──────┤││15,000│16.75│251,250││││││├─────┼───┼──────┤├─────┼───┼──────┤││8,000│16.75│134,000│││││├────┼─────┼───┼──────┼┼─────┼───┼──────┤│小計│122,000││2,044,250││109,000││2,256,550│├────┼─────┼───┼──────┼┼─────┼───┼──────┤│94.3.25│10,000│17.40│174,000││10,000│21.55│215,500││├─────┼───┼──────┤├─────┼───┼──────┤││10,000│17.35│173,500││10,000│21.50│215,000││├─────┼───┼──────┤├─────┼───┼──────┤││10,000│17.30│173,000││10,000│21.45│214,500││├─────┼───┼──────┤├─────┼───┼──────┤││10,000│17.35│173,500││5,000│21.35│106,750││├─────┼───┼──────┤├─────┼───┼──────┤││5,000│17.40│87,000││10,000│21.40│214,000│├────┼─────┼───┼──────┼┼─────┼───┼──────┤│小計│45,000││781,000││45,000││965,750│├────┼─────┼───┼──────┼┼─────┼───┼──────┤│總計│817,000││13,821,350││884,000││18,64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