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40號聲請人 黃昭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故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二、請 陳明 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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