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曾一峰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