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鄭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崑男 、 林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之繕本二份。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