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9號債權人 鄭志鴻 債務人 謝明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提出證物為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車輛轉讓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汽車買賣不符)」,債權人僅補正本票影本4紙及LINE通話內容影本,未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36萬元部分提出對債務人謝明伸請求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