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廚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 薛麗吟 被告 陳瑞峰 被告 陳昭仁 被告 莊翼鵬 被告暔泰企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金南 被告瑞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天榮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