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27號債權人 劉紹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佑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張佑丞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之完整「承攬轉包施作風雨球場及北欣大安裝太陽能面板工程」之契約書等文件,復未提出上開工程經債務人簽章之完工驗收合格書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