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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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07號債權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績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建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呂建穎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12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呂建穎積欠管理費即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存證號碼000042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債權人不得代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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