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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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丙○○住台南縣白河鎮崁子頭2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0,000元,應徵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