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2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31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90年間起至93年7月間止,受福萬有限公司(福萬公司)僱用,擔任公司業務員之職務,負責推銷公司產品及收取客戶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4月間(起訴書誤繕為該年5月起),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將其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39,794元予以侵占入己,嗣於同年5月13日即經福萬公司稽查發現,甲○○隨即書立悔過書承認侵占公司貨款,並陸續返還49,685元,經福萬公司原諒繼續任職,然於93年3月間,甲○○因缺錢花用,又承前概括犯意,自93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起訴書疏未敘明侵占末日),復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將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合計618,845元予以侵占入己,於同年7月14日再為福萬公司稽查發現,甲○○即又書立切結書承認侵占貨款,隨即經福萬公司解僱。
二、案經福萬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福萬公司之業務經理乙○○於警詢時指證明確(見94年度他字第2072號卷第18頁),復有被告簽認之悔過書、切結書各1紙及侵占貨款明細表2紙附卷可稽(同上卷第8至10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貨款之數額合計858,639(239,794+618,845=858,639)、僅返還49,685元,尚欠808,954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客戶(負責人)名稱│地點│貨款(││││││新臺幣)│├──┼────┼─────────┼────────────┼─────┤│1.│92年4月│日發藥局( 林錦西 )│臺北縣中和市○○路○段52│25,836元│││間某日││之4號││├──┼────┼─────────┼────────────┼─────┤│2.│同上│大順藥局( 梁清文 )│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23,804元│││││93巷23號││├──┼────┼─────────┼────────────┼─────┤│3.│同上│梓芳藥局( 林元華 )│臺北縣中和市○○路○○○號│70,736元│├──┼────┼─────────┼────────────┼─────┤│4.│同上│寶島藥局( 陳博鋼 )│臺北縣板橋市○○街○號│119,418元│├──┴────┴─────────┴────────────┴─────┤│合計:239,794元│└────────────────────────────────────┘附表二:
┌──┬────┬─────────┬────────────┬─────┐│編號│時間│客戶(負責人)名稱│地點│貨款(││││││新臺幣)│├──┼────┼─────────┼────────────┼─────┤│1.│93年3月│立健藥局( 程世男 )│臺北縣中和市○○路381之│80元│││起至同年││2號││││6月止││││├──┼────┼─────────┼────────────┼─────┤│2.│同上│信隆大藥局( 吳秀玲 )│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360元│├──┼────┼─────────┼────────────┼─────┤│3.│同上│威安藥局( 林威成 )│臺北縣中和市○○路○○○號│3,315元│├──┼────┼─────────┼────────────┼─────┤│4.│同上│得健藥局( 孫依初 )│臺北縣永和市○○路○○○號│80元│├──┼────┼─────────┼────────────┼─────┤│5.│同上│真成藥局( 簡永長 )│臺北縣中和市○○街○○號│1,153元│├──┼────┼─────────┼────────────┼─────┤│6.│同上│金滿意五金百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1│638元│││││樓││├──┼────┼─────────┼────────────┼─────┤│7.│同上│友善藥局-江翠店(│臺北縣板橋市○○路34之3│20,328元││││ 莊小妲 )│號││├──┼────┼─────────┼────────────┼─────┤│8.│同上│安發藥局( 蔣建國 )│臺北縣中和市○○路325之│870元│││││4號││├──┼────┼─────────┼────────────┼─────┤│9.│同上│裕昌藥局│臺北縣中和市○○街○○號│240元│├──┼────┼─────────┼────────────┼─────┤│10.│同上│吉立藥局( 莊順發 )│臺北縣中和市○○路○○○號│80元│├──┼────┼─────────┼────────────┼─────┤│11.│同上│友善藥局-管理中心│臺北縣中和連城路224號5│1,415元││││( 吳美慧 )│樓││├──┼────┼─────────┼────────────┼─────┤│12.│同上│臺大藥局│臺北縣永和市○○路○○○號│481元│├──┼────┼─────────┼────────────┼─────┤│13.│同上│日發藥局(林錦西)│臺北縣中和市○○路○段52│160元│││││之4號1樓││├──┼────┼─────────┼────────────┼─────┤│14.│同上│田邊藥局( 李俊達 )│臺北縣中和泰和街39號│396元│├──┼────┼─────────┼────────────┼─────┤│15.│同上│三德和藥局(劉藥師)│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00元│├──┼────┼─────────┼────────────┼─────┤│16.│同上│弘光藥局( 董家榮 )│臺北縣永和市○○路○○巷19│1,020元│││││號││├──┼────┼─────────┼────────────┼─────┤│17.│同上│廣明藥局( 謝茂男 )│臺北縣板橋市○○路○○號│360元│├──┼────┼─────────┼────────────┼─────┤│18.│同上│宏吉藥局( 楊忠義 )│臺北縣板橋市○○路○○號│60元│├──┼────┼─────────┼────────────┼─────┤│19.│同上│臺安藥局( 許有慶 )│臺北縣板橋市○○路○○○號│80元│├──┼────┼─────────┼────────────┼─────┤│20.│同上│名祥藥局( 王銘炎 )│臺北縣板橋市○○路○○○號│15元│├──┼────┼─────────┼────────────┼─────┤│21.│同上│埔銓藥局( 廖江龍 )│臺北縣土城路裕民路164號│2,960元│├──┼────┼─────────┼────────────┼─────┤│22.│同上│信昌藥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500元│││││202之9號││├──┼────┼─────────┼────────────┼─────┤│23.│同上│瑞芳藥局( 陳瑞芳 )│臺北縣板橋市○○街○○巷24│1,496元│││││號││├──┼────┼─────────┼────────────┼─────┤│24.│同上│濟安堂藥局( 陳聰明 )│臺北縣板橋市○○街○○○號│455元│├──┼────┼─────────┼────────────┼─────┤│25.│同上│埔乾藥局-中山店(│臺北縣板橋市○○路○段│581,080元││││廖江龍)│227號││├──┼────┼─────────┼────────────┼─────┤│26.│同上│板橋醫院福利社│臺北縣板橋市○○路○○○號│23元│├──┴────┴─────────┴────────────┴─────┤│合計:618,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