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聲請人即陳報人 陳俞靜 被繼承人 陳鴻銘 (亡)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俞靜係被繼承人陳鴻銘(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