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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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桃慶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趙德國 (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里○○街○○○號)為桃慶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桃慶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桃慶公司)截至民國105年1月25日止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1,866元(含滯納金、滯納利息),因該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趙德富 已於104年5月26日死亡,經調閱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查未指定代理人或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對外代表公司,致繳款書無法合法送達。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桃慶公司應行解散,並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之程序,惟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有清算人,致前揭核定稅額無法送達並強制執行,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經查趙德國、趙德溪、 周趙品趙文佑 等為趙德富之繼承人且查無聲請拋棄繼承,按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4條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以最親近親屬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另桃慶公司100年4月15日及102年5月1日曾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分別為 李慶山黃文聰 ,應較熟悉公司事務。本件桃慶公司清算人之選派建議以趙德富死亡前同一戶籍之趙德國、周趙品及趙文佑或前負責人李慶山及黃文聰為適。為欠稅清理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倘確無適任人選可資選派,本局建議以專業之會計師或律師為選任對象(提供願任名冊),另本局為職司稅捐稽徵機關之公務機關,基於法定預算及權責範圍,均無得以擔任公司清算人之項目,自無法踐行清算人之職務,是請勿選任本局為清算人等語。
三、查桃慶公司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現為非營業中,有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可稽,且其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而桃慶公司欠稅,趙德富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法定繼承人復皆查無拋棄繼承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桃慶公司章程、桃慶公司變更登記表、桃慶公司股東同意書、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桃慶公司歷任董事股東一覽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5頁),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桃慶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認趙德富之兄趙德國係00年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桃慶公司之事務,且在桃慶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及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趙德國為桃慶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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