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17日上午9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5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表、現
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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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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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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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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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玖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95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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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95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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