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