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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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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