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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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債務人 陳威至 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9645元,專案補償款11924元,共計新臺幣2156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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