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白媖綺 被告 隋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及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87年11月24日向訴外人台新銀行請領正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87年11月24日發卡起至
101年1月29日止,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73,707元、利息88,717元未按期給付。依據兩造所簽訂之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又依據上開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㈡又被告於90年6月12日與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台新銀行現金
卡信用貸款,約定於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被告自90年6月12日核撥貸款起至101年1月31日止日,借款尚餘1,049,365元(內含本金478,749元、利息570,616元)未按期給付。依前揭約定書第3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然若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前揭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復依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478,749元及自95年
2月13日起至95年3月12日止以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及自9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
㈢又訴外人於台新銀行於95年7月31日及同年9月26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9月15日及同年10月31日公告於太平洋日報,對債務人自公告日起已生通知債權讓與之效力,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債權明細、客戶帳務查詢查詢、太平洋日報影本、客戶餘額查詢、現金卡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債權轉讓證明書、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約定書影本、增補約定書影本、交易記錄查詢影本、台新銀行YouBe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73,707元│自101年1月30日起至│20%│無│││清償日止│││├──────┼──────────┼──────┼─────────┤│478,749元│自95年2月13日起至95│18.25%│無│││年3月12日止││││├──────────┼──────┼─────────┤││自95年3月13日起至清│20%│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