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27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3年10月6日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透明結晶狀,驗前含袋毛重0.227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7公克,驗餘毛重0.2222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8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公司103年10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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