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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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1號被告 翁幸一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原告 林進輝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12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10,300元〈民國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4平方公尺〈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B、C、D及F之面積〉=2,101,200元;至於原審判決主文第3項及第4項所示不當得利數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因被告於10
2年5月9日提起上訴時繳納裁判費3萬4700元,則本院顯已溢收第二審裁判費1,867元(00000-00000),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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