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而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1份以為釋明,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函送本院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身分證、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影本)等件附卷足參;另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名下無財產,97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台幣20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核;且本件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而經調取本院99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等事件案卷核閱結果,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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